本部分规定了用于核设备空气和气体净化系统中吸附介质的性能、设计、验收试验和质量保证等内容的最低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在核安全相关的空气净化系统中未使用的吸附介质。
本部分不适用于呼吸器、人员防毒面具、惰性气体滞留系统或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中的活性炭。标准编号:NB/T 20039.15-2012
标准名称: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15部分:吸附介质
英文名称:Code on nuclear air and gas treatment. Ventilation,air conditioning and air cleaning. Part 15:Adsorbent media
标准状态: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2-01-06
实施日期:2012-04-06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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