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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4444-2016 进出口燃料电池的检验技术要求 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安全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构造、标志和试验要求。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是可移动的、不固定的而非安装到一个特定位置上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作用是产生电能。
本标准适用于在室内、室外使用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交流600 V或直流850 V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此类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得在IEV 426-03-01规定的危险区域内使用,除非根据IEC 60079-0对系统加装了额外的保护措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a)固定连接(硬连接)于配电系统;
b) 固定连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统;
c) 对电网供电;
d) 为道路交通工具提供动力;
e) 在民航客机上使用。
为混合动力车辆提供动力和能量的蓄电池充电的燃料电池,不包括在本标准的范围内。
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体,如丙烷和丁烷;
——液态醇类,例如甲醇和乙醇;
——汽油;
——柴油;
——煤油;
——氢气;
——在空气或氧气环境中,浸渍在电解液(如盐或碱的水溶液)中的金属(如Mg, Al或Zn)或金属合金;
——氢化物。标准编号:SN/T 4444-2016 
标准名称:进出口燃料电池的检验技术要求 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安全 
英文名称: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inspec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fuel cell—Safety of portable fuel cell power system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10-01 
采标情况:IEC 62282-5-1:2012,MOD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归口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人:贾晓川、周磊、张慧、孙俐、李轶、杨菁、李晶、赵黎华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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