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净水厂用煤质颗粒活性炭的技术要求、活性炭的使用要求、活性炭滤池的运行监测与活性炭的更换等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深度处理工艺的净水厂。标准编号:DB31/T 451-2021
标准名称:净水厂用煤质颗粒活性炭选择、使用及更换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s for selection,use and replacement of granular activated carbon from coal for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plant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5-24
实施日期:2021-09-01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上海市水务局
起草人:顾晨、童俊、陈国光、赵鉴、施俭、朱慧峰、朱斌、孙坚伟、张东、楚文海、俞红俭、葛云思、乐洋、周文琪、张迪、段友丽、曾次元、张书培、韩敏奇
起草单位: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上海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国家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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