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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PPT课件 张艳丽 北京理工大学

民事诉讼法_北京理工大学
 
课件内容: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不同于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解决民事纠纷应当构建诉讼与非诉讼(ADR)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作为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其独有的诉讼目的、诉讼模式、程序理念和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其他法律学科具有内在联系和区别。学习民事诉讼法必须明确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多元化 
第二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具体规范的基础,体现民事诉讼的目的并承载着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追求。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审理原则、调解原则等。民事诉讼法基本审判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审判制度 
民事诉权和诉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宪法性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诉权是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运行的出发点。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是民事审判权针对的对象。诉的种类包括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当事人进行反诉必须遵循一定的条件。诉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意义重大,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进行重复诉讼。 
第一节 民事诉权 
第二节 民事之诉 
第三节 诉讼标的 
受案范围和管辖 
受案范围涉及法院作为审判主体在解决民事纠纷上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管辖则在法院系统内部同级人民法院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确定其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者都是当事人能否实效性地接近司法正义的重要决定性因素,是当事人诉权保障的重要环节。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一般判断标准是纠纷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管辖在理论上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第一节 法院设置与受案范围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法定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民事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是重要的诉讼主体之一,是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确定当事人及其诉讼法律地位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本章在介绍当事人(原告、被告)的概念、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基本原理前提下,主要分析几类多数当事人制度,即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以及为保护案外第三人设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一节 共同诉讼  
第二节 第三人诉讼  
第三节 代表人诉讼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 
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它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既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和有力武器,也是法院裁判正当性的根本保障。民事诉讼中,基于一定的诉讼规则运用证据解释、发现案件事实的活动即为证明。证据和证明事关发现真实之诉讼目标的实现,是全部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本章主要介绍了证据的概念和属性、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的种类、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 
第一节 有关证据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责任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基础性”程序,其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具有“程序通则”的作用,呈现程序完整性、适用自足性和广泛性等特征。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基本环节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和裁判等阶段。当前普通程序的改革集中于改革立案审查制,保障当事人起诉权的实现,在完善庭审程序集中审理的同时,着力改革审前准备程序,理清争点,争取提前化解纠纷。本章主要介绍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基本流程和各主要环节。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前准备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与小额程序的产生,反映了以提高诉讼效率为目的对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要求。二者以灵活简便为特征,皆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与一般简易程序相比,小额程序更为简单、快捷,如一审终审、审限更短等。本章主要介绍了简易程序和小额程序的特征、适用范围,程序环节的简化以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机制。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小额程序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两审终审制下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普通救济程序。该程序因当事人的上诉行为而启动,启动无需任何理由,只需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案件范围和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第二审程序负有对第一审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功能。第二审裁判一旦作出即生效,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功能,可以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本章主要介绍了第二审程序的启动条件以及审理和裁判规则。 
第一节 上诉  
第二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裁判 
裁判是法院权威的最终体现。在诉讼程序中,法院会依据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裁判种类。当事人对于这些不同种类的裁判文书拥有不同的救济途径。在这些裁判文书中,因为判决书具有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最终解决,因此它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本章主要介绍了裁判的种类和适用情形,以及判决的既判力。 
第一节 裁判的种类  
第二节 判决的既判力  
诉讼和解与调解 
依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进行和解,或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和解/调解协议可转化为法院调解书,获得与生效裁判相同的法律效力。或者,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获得强制执行效力。本章主要介绍了诉讼和解与调解的特征、条件、程序,以及协议的效力。  
第一节 诉讼和解  
第二节 诉讼调解 
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的设立,从法院角度,是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再次审理;从当事人角度,是在两审终审制度的基础上,在具备特定事由的情形下再次启动的救济程序。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本章主要介绍上述三类主体启动再审程序条件、事由和程序。 
第一节 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第二节 检察抗诉与检察建议 
第三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非讼程序 
非讼程序相对于争讼程序,是处理和解决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基于“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二元适用分离论”和“程序相称原理”,当代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对非讼案件适用程序实行单独立法。本章主要介绍了非讼程序的基本原理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讼程序种类。 
第一节 非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督促程序 
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程序,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以及法院权威为根本目的。执行程序原理与审判程序原理存在重大区别。本章主要介绍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理论、执行程序和执行救济。 
第一节 执行程序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执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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