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公安机关投诉举报处置的基本原则、处置流程、投诉受理、投诉流转、投诉核查、集体通案、形成报告、投诉处理、投诉反馈、审核监督、跟踪回访、结果运用、办结归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设区市公安局设立的投诉举报处置机构。县(市、区)等公安局的警务督察部门参照执行。标准编号:DB32/T 3975-2021
标准名称:公安机关投诉举报处置规范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2-03
实施日期:2021-03-03
发布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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